来源:中新网徐州新闻
二个小青年先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车,再伪造车辆行驶证将车作抵押,向他人借款用于消费,没有骗得一分钱却进了牢房。近日经江苏省沛县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依法提起公诉,该县法院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3年和3年半。
前不久,被告人王某(1991年出生)因为自己缺钱花,就萌生了一个想法,去租个车押给别人换点钱。因为他之前在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干过一段时间,知道该租赁公司的车GPS定位大部分都不能用,就想着去这个公司租一个车。但同时,王某考虑到自己和这个租赁公司的人都认识,不能自己租车,于是想起了初中的同学燕某。王某给燕某商量,说到时候车押的钱分给他几千块,燕某欣然同意。为了事情不被发觉,王某就给街上贴广告办理证件的联系,用燕某的照片,虚构出一个“秦坤”的姓名、身份证号码,伪造出“秦坤”的驾驶证。
随后,王某先到汽车租赁公司给公司负责人郭某亲切交谈,这时燕某拿着伪造的驾驶证,以“秦坤”的名义,来该公司租车,装作和王某不认识,两人在郭某面前演起了“双簧”,把1辆黑色帝豪轿车骗走了。后二被告人将该车开到丰县找到个抵押贷款公司,人家只愿抵15000元,他们二人嫌抵押的钱少,未谈妥,就开车回到了沛县。又因二人都没有钱,交不了租赁费,三天的租赁期限满了,也不敢归还车辆,反而把车牌子卸了,把租来的车藏匿起来。
租赁期满后,郭某见没人来还车,连忙拿出来租赁合同打“秦坤”留在上面的手机号码,谁知竟然是空号。郭某想到租车时王某在场,就找到他问其是否认识燕某,王某张口否认。但郭某从其不太自然的神情中,感觉到不对劲,就把王宇扭送到了派出所。王宇终于说出了实话。案发后,租赁的车辆被追回发还被害人。 虽然他俩没到用车辆抵押出一分钱,法院认为他二人租车使用了虚假的身份,并且没有能力支付租金,不是为了正常使用,而是为了抵押骗钱,所以其骗车的行为构成了合同诈骗罪。经鉴定,该车价值人民币60700元,逐作出上述判决。(李培友 鹿存刚)